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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公共机构雇员因受贿被判处缓刑。试用期结束后,他无薪工作了六年多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其26万元。王某是张家口市某事业单位正式职员,2008年受贿2万元,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两年。随后,他被开除党籍并被剥夺职务,但没有被开除部队。试用期间,王先生仍受雇于原工作单位,单位支付其原工资的60%作为生活费。从2017年试用期结束到2023年退休,他连续六年多没有领取任何劳动报酬,继续履行职责。去年12月,王某向劳动仲裁申请并胜诉。商家不服要求,要求不支付赔偿金社会保障福利。法院认为,双方争议属于劳动争议。警方没有重新评估王先生的工资,但承认他正在工作,应该得到报酬。最终,按照王女士2015年月工资标准3229元计算,量刑部门共支付82个月的劳动补偿金26.4万余元。额外社会保障福利的要求没有得到审理,因为它不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。 (海报新闻红星新闻总编辑刘泽攀、文李树林、张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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